公共娱乐场所应该注重解决的消防安全问题
根据《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,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:
1影剧院、录像厅、礼堂等演出、放映场所;
2舞厅、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;
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、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;
4游艺、游乐场所;
5保龄球馆、旱冰场、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、休闲场所。
上述场所大多聚集着众多的社会群众,消防安全环境复杂,容易发生火灾或者造成群死群伤重大火灾事故。因此,要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标准高、管理水平高,应该注重解决以下七方面的消防安全问题。
一、合法性
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,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,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消防机构申报检查,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,发给《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》,方可使用或者开业。
二、建筑防火
1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;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,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。
2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、装饰,应当符合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》,使用不燃、难燃材料。
3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、图书馆建筑内,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;不得在居民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。
4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,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;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。
三、电气防火
1电气线路必须根据用电负荷,采用相应规格的阻燃铜芯电线;
2电线之间或电线与电器之间应采用焊接方式连接;
3电线应采用穿金属管保护;
4各种灯具和电热设备,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,并有通风散热措施,或进行隔热阻燃处理。
四、安全疏散
1娱乐场所内的疏散楼梯应当设置封闭楼梯间。其中,只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条件是:
(1)耐火等级为一、二级的3层及以下建筑,每层最大面积200平方米,第二、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;
(2)耐火等级为三级的3层及以下建筑,每层最大面积200平方米,第二、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。
2场所内每个楼层或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,场所内每个防火分区、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,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.0m。大于5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两个出口;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:
(1)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,不应采用侧拉门、卷帘门、吊门、转门和折叠门,疏散门里、外两侧1.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、踏步。
(2)开向疏散楼梯(间)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,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的;
3场所内的疏散走道应直接通向安全出口或室外,并应考虑有两个或多个不同方向,且走道上不应设置门槛、阶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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